5月15日上午9点,泰山学者、浙江工商大学特聘教授、蓝色文明与绿色法制研究中心主任徐祥民教授在花津校区第三报告厅进行一场题为“谈《民诉法(2012)》中的社会公共利益”专题讲座。讲座由必一·运动(B-sports)官方网站副经理高永周主持,学院部分老师、2016级法学专业全体同学到场聆听。
伴随着同学们热烈的掌声,徐祥民教授开始正式为大家对于2012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进行详细解读,《民事诉讼法(2012)》第五十五条为民事公益诉讼奠定了法条基础,使得民事公益诉讼的开展有了理论依据,具有极强的理论研究价值。徐祥民教授从《民事诉讼法(2012)》第五十五条的语义分析展开,结合修法当时人们认识中的“环境污染”和“社会公共利益”,对《民事诉讼法(2012)》的科学体系给予了回答。他指出社会公共利益其实就是“众多的”主体的利益,是私益;《民事诉讼法(2012)》第五十五条规定的社会公共利益诉讼是私益诉讼。
徐祥民教授对于社会公共利益的“新解读”在阵阵掌声中结束,随后,与会同学积极地向徐祥民教授进行提问,徐祥民教授也就公民环境权、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等问题给出细致耐心的解答,使同学们感到收益颇丰。本次讲座内容丰富生动,不仅拓宽了法苑广大师生的学术认知,同时激发了同学们的学术热情,对于营造积极浓厚的学院学术氛围起到了良好的促进作用。(文/陈沁瑶 图/刘岩)